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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公布,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深入宣传《办法》。要加强针对性,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联系,将宣传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工作的认识,为加强“三同时”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办法》明确了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为落实《办法》规定,现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审查批准权限明确如下,从6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按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仍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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