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管理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二、业主清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本物业区域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更换的有关材料;
八、公告及其证明材料;
九、业主意见及建议;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限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并主持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新一届委员的选举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按照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执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怠于或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 原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移交其保管的有关档案资料及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用房和财物等,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逾期未移交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及时移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