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草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十、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物业区域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十一、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十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接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配合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十四、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具体名额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人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并由委员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三十三条 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备案材料后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作出的决定,一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