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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事项正式通过前,应维持原状。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应当就所提的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需要表决事项及有关材料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草拟关于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五、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六、草拟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七、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八、草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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