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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告后3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按本规则重新组织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方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发放、回收书面表决票,并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确定,以房屋权属登记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合法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人数按一人计算;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确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为非自然人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书面委托本物业区域的其他业主代理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限。一名业主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弃权业主应服从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同类型物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或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推选出各小组的参会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提交业主大会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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