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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方式,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欠交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或有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在物业管理中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筹备组应根据物业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名额。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也可以由筹备组推荐。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发生侵犯本物业区域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区域内实施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没有任职;

  五、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六、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七、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九、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本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况。

  业主不在物业区域居住的,应事先委托本物业区域人员向其转达公告内容。业主如对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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