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后的30日内,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等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的,物业区域内五个以上业主可联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书面要求的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五至九名成员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区居委会代表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二至七名。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筹备工作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社区居委会应当在物业区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参与业主大会的成立活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筹备组的职责为: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核实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监票人应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五、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