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房物〔2009〕70号)
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召开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二章 业 主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已实际入住的商品房预登记的权利人)。
第五条 业主可以行使下列管理权:
一、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按程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