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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一)不应列入《办法》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
  1.国家总局8号令《办法》明确的不适用管理范畴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内容的;
  3.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不对外销售的;
  (二)关于建设项目监理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86号),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下的中小建设项目不作监理要求,但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并提交施工质量情况报告。
  (三)关于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安全许可程序涉及的建设项目若不需项目资金投入及其他情况,无需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作书面情况说明。
  (四)关于设备安装单位资质问题
  建设项目设备安装不涉及特种设备的且符合省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范围的,对设备安装单位不作资质要求。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方案备案
  对一些不涉及土建、设备安装施工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施工、监理单位的确认书。
  (六)加油站“三同时”手续的简化
  加油站的建设项目除高速公路服务区外,所有加油站项目均由属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文书。对加油站改建项目不作设立审批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办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和实现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的一项措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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