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的情况下,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7.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产品变更,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8.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
其中5、6、7、8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除外。上述范围将根据实际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简化程序
安全许可要严格项目设立和竣工验收二个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落实设计、建设和试生产等过程安全要求,可采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相关安全技术意见书代替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
1.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许可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见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安全监管部门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表》(见附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意见书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意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变更内容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批准书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颁发部门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审查表以及项目设立意见书和批准书变更申请书受理并作出批准书变更决定。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
按国家
《办法》和省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可视项目实际情况按本《意见》(
《办法》执行过程中其他问题)执行。现场竣工验收可以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同时进行。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内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凭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审查表,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同意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受理并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决定。
二、《办法》执行过程中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