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
《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
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