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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实施“紧缺人才培育计划”,每年为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实施“中小企业培训工程”,为企业培训高素质经营性管理人才;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

  (十二)创造依法行政的发展环境

  清理各类企业年检。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项目,统一分为强制性年检和程序性年检。强制性年检要依法完善,规范程序;程序性年检要简化程序,延长年检有效时限,减少各类年检要件,并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年检一律取消,改为日常监管。

  严禁乱收费。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对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立项收费、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年检搭车收费。

  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行政处罚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外,无特殊情况,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严禁乱摊派。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严禁新闻媒体为拉广告而乱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严禁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

  (十三)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民营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全面推进各类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渗透力、影响力和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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