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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改制重点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重点。本市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重点:一是城市(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特别是对即将撤制的村,各区县应制定具体计划,抓紧推进改制工作;二是村级集体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有长期稳定收益,改制条件较好的村;三是村级集体净资产1000万元以下,各区县认为条件比较成熟,确定为需要改制的村。

  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要根据中央提出的“搞好清理财务工作,把集体资产管理好、利用好”的精神,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核资产,明晰产权,登记产权,建章立制。清产核资完成后,应向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二)工作程序。在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是建立班子。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区县和乡镇也要组织相应的班子,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

  二是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拟定改制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指导监督。改革方案必须张榜公布,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清产核资。在区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实施清产核资时,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权设置原则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股权量化的范围和对象可参照本市有关撤制村、队时处置集体资产的政策确定。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股使用情况要建立监督机制,并实行公示。对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为保证公平、公正,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量化股权时,不设立增配股。改制后,为发展集体经济需要,需设增配股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改制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村民死亡等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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