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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标准由州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基金结余、困难企业数量、涉及职工人数、享受政策时间等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凭证,由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州、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补贴企业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规模裁员情况,对裁员实施有效的预防、调节和控制。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轮流休假、开展在岗培训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规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指导困难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或工会通过依法平等协商,采取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租赁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代职工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抵扣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六、困难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州、县市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负责。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报告。联系人:袁德湘,联系电话:322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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