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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凉府函〔200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间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为基数计算。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县属企业由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确认的缓缴情况报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备案。州属企业由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确认。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全州上月确认的缓缴情况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部降低到0.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本地区基准费率各档次最低标准执行,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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