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学生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大学生就业为主创办的社会组织在批准登记后的三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年检电子印章代办费;创办公共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公用事业性收费的,享受同类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四)鼓励社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优先、优惠提供给社会组织的创办主体,减轻创办者的前期投入和成本负担。同时,对创办期的社会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大学生就业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减免。
(五)能够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且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后可成为本市职业见习基地,纳入本市职业见习计划的,其大学生见习时间最长为12个月。见习期间每月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并由社会组织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组织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对参加培训的大学生,按照“沪教委学〔2009〕2号”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六)对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政府部门将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适度倾斜的原则,优先向社会公信力强、吸纳大学生多、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资质以及由大学生自主创办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八)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搭建便捷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掌握社会组织的岗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各自的政府网站进行发布,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主动为其吸纳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社会组织走进院校、面向社会,举行专场招聘会的,登记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社会公益意识,让更多的大学生了解并融入社会组织。
(九)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分配制度和年金制度,提高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待遇和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为吸引大学生到社会组织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给予资金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
(十)各区、县应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现实意义,要在贯彻本意见的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大政府财力投入,构建促进大学生就业和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双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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