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隐患(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有关市(县)区政府)
要持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排查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环境污染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组织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凡是发现一级保护区新增设排污口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继续加大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单位和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清理整治。督促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做好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居民的搬迁调整工作;深入开展环境污染风险源排查,特别要集中整治沿湖、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建设应急设施,提高应急能力,切实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牵头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继续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下大气力督促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营。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因管网不配套导致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污水处理厂和不能正常达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的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排入市政管网污水严重超标以至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防止因二次污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稳定。
(四)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加强涉及重金属行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涉及重金属企业“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机构、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搬迁计划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切实有效地防止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
(五)开展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全面落实和加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河道清淤工程、道路挖掘、养护、保洁与管线施工、运输物料(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煤炭、矿石、煤矸石等)过程中以及物料在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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