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杭州市跨省、跨市和市内跨县(区、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杭州市跨省、跨市和市内跨县(区、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杭价费〔2009〕81号)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物价局、交通局,杭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21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跨省、跨市和市区跨县(区、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5元/人千米的跨省、跨市和市内跨县(区、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二、今后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我省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升为基数,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千米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5天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