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协商期搬迁的,一律取消上述奖励。
九、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困难户,凡收入条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一次性转为廉租住房租金的,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十、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年度改造计划。各区政府在每年2月底前要根据全市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结合各区和各地块实际制订年度改造计划,内容包括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进度、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和收支预算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各区政府应组织街道、社区根据改造计划逐个做好改造地块的拆迁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业主充分了解改造政策,吸收改造地块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纳入拆迁方案中。同时做好改造地块业主对改造意愿的书面调查和产权状况摸底工作,为实施改造做好准备。
(三)编制改造地块规划方案。由各区政府委托编制改造地块的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组织房屋拆迁。各区政府组建强有力的拆迁安置组织机构,并委托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改造动员活动,限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五)组织可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十一、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积极性。对市场开发条件成熟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也可先明确规划设计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在事先征求大多数产权人意见之后,先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开发单位,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拆迁交地,拆迁安置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参与开发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竞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具有与开发项目相当的资金实力,银行资信证明能满足开发项目经测算的一次性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需要。
十二、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对接的保障房(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十三、接入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的水、电、气、有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分别由各公用企业承担实施,地块内相应设施由开发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