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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危旧房(棚屋区)成片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所在区同步实施拆迁,拆迁费用(按土地面积分摊)由市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拆迁交地后,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建设。

  市区两级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危旧房(棚屋区)改造要从合理提升中心城区承载能力和适度降低建筑密度出发,通过科学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节约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采取科学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措施,确保高标准建设,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改造,为群众提供配套齐全、设施完善、节能环保、更加宜居的居住环境。对于中心城区房屋密度高、规划公建用地比例较大、安置及资金平衡难度较大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在基本满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个别楼层日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适度放宽审批。

  五、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实施改造:首先是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属C级和D级的成片危房、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旧屋区、列入综合整治的内河两侧旧屋区、预制板结构住宅小区及与C级和D级危房相连的旧屋区;其次是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毗连区(棚屋区);再次是已到使用年限、基础设施不全、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砖混结构住宅小区。

  六、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住房采用双评估方式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两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和货币补偿奖励费后的余额为基准征收。

  七、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厂房、办公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八、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凡是在规定协商期内搬迁的,按照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20%给予搬迁奖励。

  对选择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的,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安置的,按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给予异地安置奖励,安置房源由市政府统筹各区社会保障房(安置房)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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