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的通告
(榕政〔2009〕7号)
为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对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整治改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为:东街-东大路(东街口-六一路口)、杨桥路(东街口-洪山桥)、达明路(杨桥路口-北大路口)、六一路(湖东路口-三高路口)、福新路(五一路口-东二环路)、工业路(杨桥路口-八一七路口)、国货路(八一七路口-东二环路)、台江西路(六一路口-中亭街)、北江滨大道(上浦路口-九孔闸)、洪塘路(洪湾路口-闽江大道)、北二环路(晋安河-金鸡山隧道)、东二环路(金鸡山隧道-则徐大道)、联安路、登龙路、罗星西路(含昭忠路、步行街等)、建星路、316国道(洪塘大桥-余盛环岛)沿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由路段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城市规划、建设、房管、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道路景观规划和整治改造设计标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遵守。
四、为了实施道路景观规划,有关部门将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采取保留、整治和拆除的措施。
对整治改造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建筑,需要拆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拆迁安置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各类有碍于景观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