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旅游职工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695号)
省旅游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提高旅游职工培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云旅人教〔2008〕309号)收悉。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旅游职工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告的旅游培训单位,在按照《
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企业开展旅游职工培训时,收取的培训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计费课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自习时间不得计入。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教室租赁、办公费、教师课酬、自编教材、组织报名、表格证册、培训结业考核等全部培训费用。作为培训教学内容的公开出版发行教材,以及食宿费用可按照自愿的原则据实向参培人员收取。
三、开展相关旅游职工培训前,省旅游局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等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承担旅游职工培训的单位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培训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