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七)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在必要时组织对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形成考察报告;
(十一)招标人将招标情况及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协议主要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招标人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列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