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已经确定按经营性公路建设模式实施。
第三章 招标人
第四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列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为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二)除列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如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则由项目跨越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联合作为招标人,行政区域内项目公路主线里程最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主要职责是:
(一)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二)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三)履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并对投资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协助、监督投资人根据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及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以特许权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满后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前,可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建设项目,收集潜在投资人信息。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一)根据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