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
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拓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章 招标项目
第三条 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