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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突出解决重点人群就业问题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增加见习机会。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系列活动,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落实援助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在职农民工就业岗位。继续深入开展与东部发达省市之间的劳务协作,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及其他专项招聘活动,主动引导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向区外转移就业。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程,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用工单位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大力加强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其参与家园建设,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部门合作与协作,落实资金和政策,大力开展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农村青年、农村党员等返乡农民工重点对象的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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