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与区外劳务输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障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充分发挥已经在建筑、水利、交通、电力和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用,积极快速地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实施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创业就业
(十)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出台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凡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