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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协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每年市政府用于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确保在20%以上。京津风沙源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滨河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及新城、重点镇主次干路工程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安排,对新城及重点镇集中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为90%。对部分市级和区县级重点公益性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拆迁资金补助。对区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区、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重大活动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力度。认真落实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生态涵养发展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每个区县污水处理、垃圾消纳、林木绿化、大气质量等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市级转移支付体系中建立环境要素补贴机制。每两年核定一次生态公益林面积,新增公益林要及时纳入生态管护范围。逐步将国家级、市级森林公园纳入城市公园的管理体系,并加强统筹管理。推动城市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向生态涵养发展区延伸,并在市级转移支付体系中确保运行经费安排。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对山区集体生态林以基本补偿和增效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加大高端产业的引进培育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生态涵养区每个区县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端产业引导培育资金,用于引进和培育总部经济、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研发、后台服务等高端产业的软环境建设。对于纳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的生态涵养发展区高端产业项目,在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以外的指标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每年安排不低于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经认定的产业共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及土地供应优先对产业共建基地项目给予支持。优先支持产业共建基地内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和集合发债。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信用再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为产业共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区县合作的财税激励及共享机制,对于向生态涵养发展区整体转移的高端产业项目,调减转出区县的体制上解基数;对于部分转移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高端产业项目,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依据总分项目的资产、利润等因素在合作区县之间进行分配。

  (四)加大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旅游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具有旅游集散功能的乡镇产业用地规划,增加旅游设施用地。对旧村改造腾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试点进行流转,优先用于发展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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