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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五部门制定的《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的管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的设置、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馆和单位内部的体育健身器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社区体育健身器材设置的统一规划和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各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的设置和保护工作。

  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的设置管理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体育局应当会同市民政、规划、建设、园林、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设置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社区体育健身器材应当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的场所设置。

  第六条 社区体育健身器材设置的资金来源: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一定比例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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