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的意见
(阿府函〔2009〕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2009年是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高峰年、建设高潮年。为了给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实现我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州境内从事各类工程的项目业主、施工建设单位,都是建安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二、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应当领导并积极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防止税款流失。
三、凡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县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把关并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建安营业税的源头控管,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