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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三、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

  州、县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的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标准的70%。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3.5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国资、商务、旅游、林业、工商、交通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保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帐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支持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五、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要加强对困难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对裁员实施有效的预防、调节和控制。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轮流休假、开展在岗培训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规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引导困难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或工会通过依法平等协商,采取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租赁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代职工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抵扣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含享受“5·12”汶川地震灾后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已申报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的认定,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实行动态监管,分别由经委、国资、商务、林业、旅游、工商、交通等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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