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阿府函〔2009〕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力促进我州灾后恢复重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州、县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含缴费)为基数计算。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各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缓缴情况报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全州汇总情况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同时完善实施《
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和应对金融风暴影响实际需要,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标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凡符合下浮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执行下浮政策。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