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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万人专项就业援助工作“彩虹计划”的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万人专项就业援助工作“彩虹计划”的通知
(洪劳社就字[2009]25号 2009年5月15日)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积极应对当前国内外金融危机给我市困难人员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对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万人专项就业援助工作“彩虹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93号)精神,特制定《南昌市万人专项就业援助工作“彩虹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按照《方案》制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彩虹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
南昌市万人专项就业援助工作“彩虹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困难就业群体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运用政府补贴政策,实行计划安置办法解决就业问题的新途径、新举措,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渠道,实现人员、岗位、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稳定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容量,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更充分、更稳定就业,决定组织开展“万人专项就业援助工作‘彩虹计划’”,用3年时间为1.08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其中每年安置就业3600人(计入我市民生工程困难群体就业考核指标)。
  一、援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属“彩虹计划”援助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
  2、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援助渠道
  1、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
  2、 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
  3、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的就业岗位;
  4、工业园区就业岗位;
  5、农村基层、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
  三、政策支持
  对实施“彩虹计划”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及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赣府发【2005】21号和【2009】5号文件的规定内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四、有关要求
  1、“彩虹计划”是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造成挤压等不利形势并在总结以往工作基础上,为解决和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实施的专项就业援助工作计划,通过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培训服务采取社会化的运作、管理模式,建立人员、岗位、培训与就业有效对接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运用现有就业援助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有效政策,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便捷、稳定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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