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械设备的保养
第二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机械的保养等级:为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大修。国产机械一级保养间隔为200工作小时,二级保养间隔为600工作小时,三级保养为1800工作小时。进口及大型机械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机械的例行、一保作业可由操作或驾驶人员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退场后的管理。施工设备退出现场后,应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并根据检查鉴定情况安排保养或进行重点维修,使设备恢复到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便随时准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种机械设备均属国家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对外转让和交换,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和总成当配件使用,不得任意改变机械性能或随意拼装。
第二十五条 凡三个月以上不用的机械,应采取封存措施,妥善保管。
第六章 机械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程序。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申请报废。对机械设备做出技术鉴定,达到报废规定条件的可办理报废手续,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逐级审核上报。
第二十七条 正常更新。大中型机械设备使用年限、台班、里程达到国家规定者。符合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以及意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修理费用高于原价50%者,可按报废规定正常更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机务部门都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教育,建立健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操作者和修理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修规程、交通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可靠。新工人在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严禁酒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