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机械手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所操作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技术性能,严格按施工规范、工艺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大中型机械设备由经营公司托管,市局与经营公司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三条 大中型机械设备经营管理原则:优先使用市局的自有设备;优先使用设备技术状况好的设备。
对市局内部的租赁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时其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使用成本价,出租与承租方均应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为鼓励管好机械设备,提高机械使用效率,产权属市局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对于租赁设备的租金在试行期间暂按60%:40%分配。60%租金上缴市局为设备折旧费,40%用于机械维修、保养及托管公司的管理费,一年以后视经营情况另作调整。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对外租赁大中型机械设备,需向市局机务处报备。
第四章 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务管理工作采用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原则。市局为一级管理部门,局属各分局及路桥工程处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配置申请计划,并进行验收、分配调拨及调整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检查和考核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执行情况,并监督检查专项设备购置费、机械设备折旧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质量,并组织领导技术鉴定小组,认真做好机械设备保修质量、责任事故以及机械设备报废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局机务管理处定期组织机务、机修检查评比,以总结推广筑养路机械设备在使用、维修保养及节能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需建立和健全机械设备的技术档案,按规定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并实行动态微机化管理。及时填报机械设备的月、季、年报表,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