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路管理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切实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设备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强制保养与修理并重”的原则。认真抓好机械设备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和配件管理五个环节,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强制保养,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条 大型机械设备及专用机械设备相对集中,由市局根据需要平衡调度,采用租赁制。中小型通用机械和养护机械设备相对分散,由局属各单位实行核算制管理。
第二章 机械设备的来源
第四条 购置机械设备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市局年度计划经费列支、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装备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以及现有机械设备逐年提取的折旧费购置。
第五条 公路养护计划的养护机械设备由市局按南昌市政府采购办法统一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机械设备亦纳入机械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调配及经营
第七条 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局属机械设备;托管机械设备需对外出租实行报备制。
第八条 养护工程机械设备由市局按年度计划统一购置,按需配置给局属各单位。
第九条 购置机械设备的上报程序。每年11月份各分局根据养护工程需要上报所需的机械设备,统一由机务管理处申请计划安排。
第十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实行人机固定。对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要坚决做到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