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对已经划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社会有反映的,要及时采取提醒、告诫等方式规范经营者行为。对停车服务收费过高,收费行为不规范,严重损害车主利益的停车场,社会反映较大的,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可重新研究其价格管理形式,必要时将其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进行管理。

  三、推行有差别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引导停车需求。各地价格部门要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等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推行分区域、分时段,以及不同服务内容的差别定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并考虑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对临时停放于停车场所的车辆应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四、切实加强和规范停车收费管理,保护车主合法权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明确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要及时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其收费行为,不得放任自流。各地价格部门要督促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停放车辆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收费的执收人应持有明示以上公示内容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手册向停车人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要切实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

  五、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认真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落实了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的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不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提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