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681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授权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审批。最近以来,我省部分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反映出较多的问题。一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收费过高;一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扰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秩序;有的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单位不履行报批程序自定收费标准;有的停车场,特别是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以及部分商场、宾馆饭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反映较大。为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场所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各州、市、县价格部门确定。
二、合理界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范围。各地除按照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明确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作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将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以及在一定区域内不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停车场等纳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范围,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鼓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业主物业服务招标的指导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之前,业主共有车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的基准水平执行。业主共有车位有偿停放收取的资金扣除正常的管理服务费用,其余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或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并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