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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

  6.2.7疫情动态分析和年报汇审制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汇总辖区内疫情数据后,应适时做出周、月动态分析,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到下一级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发生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随时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分析和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在完成传染病报告信息审核、订正、补报、查重和删除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传染病监测分析报告。重点分析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病原学特点、防治对策和效果。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同时应针对本地区重点传染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议。
  6.2.8疫情信息资料交流、查阅审批制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定期与相邻地区等有关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换本地区的传染病信息,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卫生系统外的有关部门查询传染病信息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系统内其他单位查询传染病信息资料,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本单位有关科室查询和利用传染病信息资料,应经单位领导或传染病信息管理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传染病信息管理科室应建立传染病信息查询记录制度。
  6.2.9疫情通报制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未治愈病人离开现住址时,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和户口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及其他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
  6.2.10疫情信息安全、保密制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网络直报用户帐号资料(含网络直报登录用户帐号、密码)按涉密资料保管。严格按分配的帐号登录网络直报系统,查询和维护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修改和删除系统中的共享数据、文件,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疫情信息,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6.2.11疫情报告质量评估制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零缺报情况、报告及时性、审核及时性、重复报告等网络直报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以书面形式通报。
  6.2.12疫情报告质量专题调查评价制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督导,并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医院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方法和评分标准参照《全国医院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方案》。医院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频次和数量按附表1进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调查频度与数量按附表2进行。

  7、相关表格
  7.1门诊日志登记本(格式)
  南昌市     医院门诊日志(格式)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发病日期

就诊日期

诊断

初(复)诊

医生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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