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疾病分类”中所列除甲、乙、丙类以外的“其它传染病(9800)”均须报告,如:水痘、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及不明原因传染病等。报告时限除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传染病按甲类报告外,其余按乙、丙类时限报告。
5.1.5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报告卡项目中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1)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按年度编制并填写,便于填报单位内部管理。直报时不需录入,由系统自动生成。
(2)报卡类别: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别报卡。
(3)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真实姓名。
(4)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5)身份证号:应尽可能填写。
(6)性别:填写
社会性别。
(7)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新生儿不填写出生日期。年龄不足一周、月者填写实足天数,1个月到1岁之间的儿童,日数大于15天算1个月,小于15天则舍去。
(8)工作单位:填写患者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含农民工);学生(托幼儿童)详填发病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及班级名称;无工作单位者填写“无”。
(9)联系电话: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追踪、核实和随访。
(10)病人属于:本县区;本市其它县区;本省其它地市;其它省;港澳台;外籍。
(11)现住地址: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应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病例如有一处以上住址时,应填写患病期间能随访到的住址。
(12)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划“√”。
(13)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分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 “急性”或“慢性”填写。
(14)发病日期: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不明确时,填就诊日期。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
(15)诊断日期:初次报告时,填写初诊的日期。订正报告时,填写确诊的日期。诊断日期不得早于发病日期。
(16)死亡日期:因法定传染病死亡时填写。
(17)疾病名称:在做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的传染病:指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填报时应填写该病种名称,网络直报时,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填写该病种名称。
(18)订正病名: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
(19)退卡原因:因报告卡填写不合格需退卡时,填写其原因。
(20)报告单位:填写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单位。
(21)报告医生:填写做出诊断医生的姓名。
(22)填卡日期:填报本卡的日期。
(23)备注:填写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传染病病例(含疑似病例及病原携带者)订正为其它疾病的病名等。
5.1.6传染病报告程序和报告方式
5.1.6.1医疗机构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疫情暴发现场调查的院外传染病病例报告卡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5.1.6.2乡(镇、街道社区)医疗机构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
5.1.6.3部队、武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地方居民传染病病例时,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1.6.4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责任报告人在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由本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核实后,在当日将其输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实行传染病报告卡报告。
5.1.6.5紧急重大疫情应同时电话报告。
5.1.7传染病报告时限
5.1.7.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应于诊断后24小时内实行疫情网络报告。
5.1.7.2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应于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5.1.8传染病数据管理
5.1.8.1审核
计算机网络报告的核对
录入前核对: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应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即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
录入后核对:县及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登陆网络,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
计算机网络报告的确认
脊髓灰质炎、全国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国家确认后,由病例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经县、地市、省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并通过网络进行确认。
对于其他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5.1.8.2订正
对疑似病例确认时、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因填卡选择病种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对已实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收到订正报告卡后,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的时限修改或订正。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应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访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
★ 订正报告原则:
若由同一有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作出更正诊断时,由该报告单位作出订正报告;若由疾控机构现场流调时作出的更正诊断,由疾控机构作出订正报告;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由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正为地址不详;
对于跨医院、跨地区同一病例因不同诊断需要更正诊断时,若有实验室诊断依据或经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由作出明确诊断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出具相应证明并告知原诊断医院,原诊断医院应及时作出订正报告,并将原卡作为重卡删除。
5.1.8.3.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未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补填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网络录入或寄(送)报告卡报告。
对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传染病病例,应由病例发现地所属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实行网络直报。
5.1.8.4. 计算机网络报告的查重
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卡,须进行重卡检查,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
直报单位、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每日录卡完成后,对年初至当日已确认的卡片进行查重。
发现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现住址及诊断病种名称相同的报告卡时,要进行排查,对重报的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删除标记。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疫情网络直报操作规程,除重卡外不得随意删除网报卡片。
★ 重卡删除原则:凡是两张均为确诊病例的卡片,删除报告日期在后的;如一张疑似、一张确诊的卡片,删除疑似的;
5.1.9资料保存、分析利用与安全管理
5.1.9.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所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及传染病报告登记本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本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5.1.9.2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向下级反馈上年度报告的数据及质量信息。
5.1.9.3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将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资料(原始数据、订正数据、分析表格)进行光盘和其它储存介质三备份,异处存放。
5.1.9.4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年对辖区发病率前10位的甲乙类传染病、当地重点控制的传染病进行发病趋势预测(每年3月份完成), 流行季节前、暴发疫情等开展预测。
5.1.9.5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5.1.9.6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系统安全问题,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
5.1.10专病监测信息报告
卫生部、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重要传染病专项调查,其信息应及时输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肺结核病、AIDS/HIV专报系统的报告管理。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5.2.1报告范围与标准 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具体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参考《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附录1、2)。
5.2.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5.2.2.1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相关信息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