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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版)的通知
(洪卫疾控字[2009]17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提高网络直报效率与质量,根据国家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原《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版)

  二○○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南昌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版)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全面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提高网络直报效率与质量,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市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数据管理、分析与利用及监督与评价的全程管理与质量控制。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3.5《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
  3.6《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3.7《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
  3.8《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3.9《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3.10《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卫疾控发[2008]68号)。
  3.11《全国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方案》(2009年)

  4、职责
  4.1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
  4.1.1 责任报告人职责 负责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对依法报告的涉及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驻市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其他单位与个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也应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2 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4.1.2.1 市、县(区)卫生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与执法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负责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重大疫情发生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4.1.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市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
  负责全市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动态监视传染病疫情信息,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预测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及流行趋势。
  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对全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负责全市传染病信息相关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负责全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
  (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辖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技术支撑及管理(具体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
  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4.1.2.3 医疗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
  (1)驻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
  负责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
  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2)乡镇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
  (3)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4.1.2.4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反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规定的有关案件。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4.2.1市、县(区)卫生局职责
  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附分级标准)。
  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4.2.2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4.2.3 其他机构、单位与个人
  驻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5、工作程序及规定
  5.1 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
  5.1.1报告原则
  疫情信息报告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接诊,谁报告。
  5.1.2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要做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和未分期六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5.1.3报告类型
  病例报告:医生首次接诊甲、乙、丙类传染病的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必须按规定时限报告。
  病原携带者报告:对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按照规定报告病原携带者。在健康体检过程中或采供血机构、医学检验机构执业活动中,检测出上述传染病病原阳性标本时,均按病原携带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订正报告:对疑似病例确诊时、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因填卡选择病种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病种。
  死亡报告: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对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用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5.1.4报告规则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
  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报告: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进行登记,以月为单位报告至属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监测或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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