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范围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市国资委系统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闲置厂房和租赁场所;
7、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和场所;
8、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
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其他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