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通知
(阿府函〔2009〕6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在总结2008年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负担,让群众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社区医院由100元降为20元;一级医院由300元降为200元;二级医院由500元降为300元;三级医院由700元降为600元。年度内多次在社区医院以上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50元。
二、调增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社区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65%调增为7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60%调增为7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55%调增为6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50%调增为60%。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上述调增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按医院级别提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