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重点支持年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加强物流平台建设,降低外销内陆段铁路、公路、水路运费。(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6、鼓励和支持年创汇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7、重点支持年创汇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扩大出口规模。(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八、有效帮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8、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9、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以上,且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当年税收增幅分别达10%以上的市重点工业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40、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且本年度较上年度销售和利税有增长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本年度较上年度每增加1度用电量,给予0.1元的电费补贴。一年结算一次,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41、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减轻其税负。(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
42、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工业企业,某一关键阶段资金暂时短缺且马上可缓解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允许企业按规定适当延期缴纳税收,以保证企业资金的流转。(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经贸委牵头。)
43、将全市范围内应向企业征收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全部列出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企业。对目录中未列出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新提出要求征收的外,企业均可拒交。(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物价局牵头。)
44、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坚持诚信为本,依法依规兑现承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高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能力。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的服务,减少各种检查,避免重复性检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用足用好市重点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网站,重视解决企业投诉,凡企业所提交的问题,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外经贸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