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鼓励企业提质创牌,进行品牌营销。对被国家、省工商部门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0、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退税便利服务。建立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机制。简并申报资料,重点企业率先推行出口退(免)税远程预申报。对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重点企业,依据从外汇管理部门接收的电子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销清单进行审核,可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加快退税进度,对单证信息齐全的,应在企业申报15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
31、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完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和“赣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全面实行“属地报检、口岸验放”的检验检疫工作模式。简化通关作业流程,海关下放减免税、滞报金减免、报关单修改等12项权限。在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办理减免税时间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检验检疫推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和“出口免验”等管理模式,降低出口货物查验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实行产地与出境口岸一站式直通放行。拓展口岸信息平台,切实发挥江西电子口岸平台功能,整合资源,开发、运行更多的电子化通关应用项目。加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检验检疫“三电工程”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有效帮助企业降低商务成本
3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大工业项目新招工进行上岗培训,在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等要求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促进再就业机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助。(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所需资金在市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33、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34、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困难企业,由企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可阶段性降低四项保险费率的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维持不变,滞纳金可缓缴,工伤保险可按“浮动费率”标准降低一档,生育保险降低费率0.1个百分点(即由0.8%降至0.7%),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即由2%降至1.5%);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用失业保险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这“两项补贴”。(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