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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2、市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银企对接会,帮助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四有三不”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融资,并对会上确定的贷款优先推荐省、市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经贸委牵头。)

  23、2009年市级安排30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委托南昌银行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3个月以内,单笔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但暂时在金融机构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签章承诺承担50%风险的前提下,再经严格审批后放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24、为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未产生损账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发生的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按其当年的担保业务增幅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达到两项奖励标准的共给予30万元奖励。(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牵头。)

  25、积极引导、协调、支持企业采取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发行信托计划和引进战略合作者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

  六、有效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6、每年组织多次地产品下乡、到外省市展销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协调组织区域性联手促销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会展,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并在质量认证、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资助。(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27、市政重大工程项目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对有原创知识产权的地产品,全部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推荐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帮助争取列入国家有关目录。(此项工作由市公管办和市财政局牵头。)

  28、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对企业承揽境外项目设计、咨询年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年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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