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对企业新引进的经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工作需随调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且属同类性质岗位的,由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并在3个月内办结。(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14、大力实施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扶持一批高新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确保国家、省对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牵头。)
15、鼓励企业加大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接,推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对新上的引进关键和共性技术的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展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形成产业化的,经市科技部门确认后,优先安排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牵头。)
16、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并形成产业化、产生效益的前十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四、全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
17、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府厅发〔2007〕180号),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牵头。)
18、凡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报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酌情给予企业资助。(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牵头。)
19、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优先推荐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当年度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和南昌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金融办牵头。)
20、对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科技局牵头。)
五、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
21、市财政注资成立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同时逐步增加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充分利用这两个融资担保平台,为全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