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6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设区市
|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全省
| 1750
| 鹰潭
| 1783
(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527)
|
南昌
| 2141
| 赣州
| 1535
|
景德镇
| 1554
| 吉安
| 1586
|
萍乡
| 1703
| 宜春
| 1615
|
九江
| 1483
| 抚州
| 1280
|
新余
| 2192
| 上饶
| 1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