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州级预算单位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阿府函〔2009〕8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全州灾后恢复重建进程,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川财预〔2008〕89号)、《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川财办〔2009〕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阿府发〔2008〕16号)及《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8〕24号)规定,现就加强州级预算单位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重建项目实施方案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州属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已纳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范围,州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编制恢复重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算管理
省批复到县的州级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省批复到州级的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纳入州级预算管理。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专户管理
1.补助资金管理
省下达到县级的州级恢复重建项目资金预算,由县级按省下达的州级恢复重建项目资金额度,转入州级国库“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
省下达到州级的恢复重建项目资金预算直接划转到州级国库“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
2.其他资金管理
捐赠和援建等其他资金安排用于州级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由相关州级单位和相关县将已确定的资金划转到州级国库“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
(二)资金支付
州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阿坝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阿府发〔2008〕7号)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根据重建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及相关规定,申请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支付,州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