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五日 渝价〔2009〕137号)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物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渝价[2006]587号、渝价[2007]17号、渝价[2008]524号涉及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表:
  江南小区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物业名称物业所在区域物管公司名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多层住宅公共服务费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费写字楼公共服务费商场公共服务费门面公共服务费备注
物业服务费维修养护费合计物业服务费维修养护费合计
江南小区南岸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  特级0.65 0.25 0.90       正式标准
浩立·半岛康城巴南区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  特级0.50 0.15 0.65 0.50 0.25 0.75    正式标准
阳光100城市广场R1、R2、R3、R4、T0、T1江北区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  特级   0.55 0.30 0.85    正式标准
聚信广场二期渝北区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宅  特级   0.50 0.25 0.75    试行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